第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对其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应当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图片、文字、录音、录像、多媒体等资料档案库,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通过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对重点扶持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重点扶持、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提供和改善传承条件、记录并保存代表性传承人技艺和项目技艺流程,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应当通过培养后继人才、提供必要场所和资金、开展项目保护优秀实践案例和创新案例遴选、加强宣传推广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四)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或者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应当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