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计划,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并对普查结果进行分类、登记;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相关实物图片、资料等送交文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