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四)组织开展宣传、表彰活动,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