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