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组织开展联合监管、执法,定期将检查和执法情况告知本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