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对常见的、突出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监督和治理。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作周期,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重点治理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重点治理方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定期对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依程序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