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力度,建立和完善不文明行为治理体系,统筹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把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检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