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