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将受理、查处情况反馈实名举报人、投诉人。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鼓励和支持公民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