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公民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可以招募公共文明行为引导志愿者,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