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整治修复,完善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应急救援、文体娱乐、旅游服务等文明建设基础设施,保护闽北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维护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营造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电动车充电装置及引导标识,合理规划母婴室、第三卫生间以及卫生间男女厕位比例,配备公共饮水设备、爱心座椅、轮椅、急救设施设备等物品。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设备和物品完好可用、整洁有序,并设置显著的文明提示。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属的体育健身设施、停车场、厕所向公众开放。

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爱心服务站点,为户外作业工人或者其他有需要帮助的人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应急药品、遮风避雨、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