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机制,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规定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评体系。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