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每日十三时至十五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