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社会文明的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征求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