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每日十三时至十五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