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守望相助、相互帮助,倡导下列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参加抢险救灾救护、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三)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加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

(五)为需要帮助、救助的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或者主动拨打求助电话呼救;

(六)其他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