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履行诚信社会建设责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信守承诺,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制假售假;

(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四)其他履行诚信社会建设责任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