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履行诚信社会建设责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信守承诺,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二)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制假售假;(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四)其他履行诚信社会建设责任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