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公民应当履行家庭文明建设责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孝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经常看望问候老人,给予老人精神慰藉;
(三)夫妻和睦,互相忠实、尊重、关爱;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抵制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和其他低俗活动;
(六)其他履行家庭文明建设责任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