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履行乡村文明建设责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共建平安乡村;

(二)不违规建造、改造房屋;

(三)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物品;

(四)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五)不在公路上晒粮、堆放物料影响通行;

(六)其他履行乡村文明建设责任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