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履行乡村文明建设责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共建平安乡村;(二)不违规建造、改造房屋;(三)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物品;(四)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五)不在公路上晒粮、堆放物料影响通行;(六)其他履行乡村文明建设责任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