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履行社区文明建设责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室外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主动防止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掉落;

(四)不违法搭建、使用建筑物、构筑物,不侵占通道和绿地等公共空间;

(五)不损坏消防等公用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线路;

(六)遵守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规定,不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七)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量,不制造噪声干扰他人;

(八)文明饲养宠物,做好安全防护及防噪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虐待、遗弃宠物;

(九)携犬出户拴系犬链(绳),为烈性犬、大型犬佩戴嘴套,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十)其他履行社区文明建设责任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