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野生动物,不非法捕捉、猎杀、买卖、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制品;
(二)遵守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在露天场所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四)爱护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不毁林毁绿,不在公共场所攀折花木、采摘花果,不在野外违章用火;
(五)不在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用地堆放废弃物品;
(六)不向河流、水库、湖泊等水体倾倒、抛撒垃圾,排放污水;
(七)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
(九)参与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制止、检举破坏武夷山国家公园的行为;
(十)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