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二)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乱排污水、乱堆杂物、乱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

(五)患有可能传染的疾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七)临路临街单位、门店、住户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做好门前卫生、绿化和秩序维护;

(八)其他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