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不赤膊光膀,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自觉遵守经营管理者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三)乘坐厢式电梯时先出后进,乘坐扶手电梯时依次有序站立,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不拥挤推搡;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五)合理有序使用公共座椅,不抢占、霸占公共座位;
(六)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七)遵守观赏礼仪,在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电影、演出、比赛等时,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遵守观赏礼仪;
(八)遇紧急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九)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