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鼓励、支持企业经营者参与涉企政策的制定、修改,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