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鼓励、支持企业经营者参与涉企政策的制定、修改,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