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在探索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