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