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