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作出决定,并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