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简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完善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与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数据格式和标准汇集各级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统一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实现测绘成果依法共享互认。
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分区域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评估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得再要求进行相关的评估,区域评估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由市场主体承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