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索要证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索要证明。可以通过电子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信息共享核验等办理的,或者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证明事项,应当依法取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