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动态调整本行政区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制作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向社会公布。
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办理。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决定,并将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