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适时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对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承接部门、承接时间、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报材料以及审查要点、标准,并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