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适时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实施行政许可。

对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承接部门、承接时间、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报材料以及审查要点、标准,并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