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推进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电子签名系统和电子印章系统。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并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现场执法等领域推广运用电子证照。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推进电子印章在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规范政务数字证书管理及其在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

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盖章,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