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实现线上线下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一套业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