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数字福建公共平台,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运用数字技术手段,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省、设区的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建设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务,确保数据安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