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大厅,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分中心应当纳入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规范推进基层实体服务大厅建设,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