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规范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流程、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审查要点等内容,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兜底要求。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