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统一标准、创新方式、提升质量,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运用,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