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清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等,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