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