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七条有效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在政府网站和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