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各项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降低企业用地、用水、用电、用网等各项成本,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推广在线兑现,加强宣传辅导和跟踪督促,确保有关政策全面、及时、充分惠及市场主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