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本省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简化登记申请材料,实现智能化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保登记等可以在线“一表填报”申请办理,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探索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快速退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