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和简化审批,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予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有关部门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变更住所设置障碍。
探索推进“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引导市场主体自助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服务、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