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具有竞争力、吸引力的人才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强化重大人才工程与重大科技计划相衔接、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协同;健全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