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投入,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城乡生活垃圾、医疗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的调查、鉴别及治理等;

(六)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