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有关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各类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置项目的建设用地和资金需求。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