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和培育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