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和培育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