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其他固体废物第二十三条有效使用铅蓄电池的单位,应当将废铅蓄电池交给具有回收资格的销售网点或者第三方回收机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在收集、贮存、转运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池破损、酸液泄漏。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