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保养维修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建设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进行分类贮存,并采取防渗漏、防雨、防晒等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