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其他固体废物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动车保养维修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建设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进行分类贮存,并采取防渗漏、防雨、防晒等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